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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!请远离这些饭局!

1.不准参加公款宴请

来源: 广州日报作者: 广州日报发布日期: 2025-06-18 18:06

1.不准参加公款宴请


释义: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 ,反对铺张浪费 ,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。超范围、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 ,应属于公款宴请。


2.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


释义: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 ,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 ,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。


3.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


释义: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 ,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。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 ,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。


4.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


释义:当事人、请托人、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,应当拒绝。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、吃请动机、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 ,也应自觉回避。


5.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


释义:执行特定公务期间 ,除了正常公务接待 ,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 ,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。


6.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


释义: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,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 ,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。


7.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


释义: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 ,防止大操大办、大吃大喝。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,不盲目捧场 ,应自觉回避。


8.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


释义: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 ,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 ,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。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,也不应参加。


除上文的8种饭局外 ,以下这12种饭局仍需公职人员警惕!


1.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


释义:确因公务活动 ,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 ,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,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上下级之间 ,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。


2.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


释义:市区或同一县(区)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 ,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 ,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 ,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。


3.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


释义: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 ,确需接待安排的 ,原则上应在乡镇“廉政灶”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 ,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。


4.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


释义: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 ,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。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 ,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 ,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。


5.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


释义: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 ,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 ,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;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 ,应自行支付餐费。


6.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


释义:外出参加会议、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,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,不得借机相互吃请;更不得公款吃喝 ,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。


7.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


释义: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。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 ,均应由个人支付 ,不能公款报销。


8.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


释义: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 ,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 ,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。


9.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


释义: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或超标准装修、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 ,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 ,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。


10.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


释义: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 ,更不得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。


11.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、老乡会


释义: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 ,除了客人来访、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 ,其他以同学会、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 ,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 ,更不得以权谋私、用公款买单。


12.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、有损形象的吃请


释义: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 ,分清时间场合;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 ,注意社会影响。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、违背公序良俗、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,应自觉回避。


聚焦接待就餐

广州列出正负面清单


民以食为天。请客吃饭 ,虽是人际交往的传统礼仪 ,但对于党员干部而言 ,“吃”中有纪律、有红线 ,有的饭局目的不纯 ,背后可能吃的是公款 ,也可能隐藏着借助饭局搞小圈子、拉山头、谋情、谋事、谋权的影子。


与企业打交道 ,究竟哪些饭局可以去?哪些宴请坚决去不得?《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(第一批)》围绕“接待就餐”主题专设章节 ,清晰列出“可以开展事项、禁止事项”正负面清单 ,明晰党员干部在接待就餐方面的行为 ,遏制“舌尖上的腐败”。


可以开展事项


1.因工作原因误餐或者因企业地处偏远等特殊情况不便就餐的 ,可以在企业用餐或由企业协助安排就餐 ,不超过规定的餐费标准;


2.在参加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时 ,确有需要由活动组织方协助安排就餐或全体人员统一就餐的 ,可以和企业人员一同就餐;


3.邀请企业、商会、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组织的调研、考察、培训及听证会、座谈会、交流会等活动 ,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用餐;


4.在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、接待外地企业来访时 ,经批准可以接待因公来访的企业人员用餐;


5.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招商引资、统一战线和重大外事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 ,经批准可以使用酒水。


禁止事项


1.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大吃大喝 ,不得要求企业为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;


2.不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 ,不得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;


3.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宴请或与公务无关的宴请。


纪法条规知识拓展


党中央历来坚决反对党员干部违规吃喝 ,党的十八大以来 ,对狠刹违规吃喝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。


依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 ,涉及违规吃喝的条款主要有4条。


第一百零一条对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一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依据该条规定 ,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,情节较重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第一百零二条适用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的违纪行为。依据该条规定 ,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,情节较重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规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处分要求。依据该条规定 ,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情节较轻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接待管理规定 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违纪行为的处分 ,这些规定都为党员干部设定了行为边界。依据该规定 ,违反接待管理规定 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情节较重的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
依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近日印发的修订后的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 ,强化厉行勤俭节约、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 ,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。针对违规吃喝问题 ,该条例明确“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”“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 ,不得提供香烟 ,不上酒”“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,严禁提高会议用餐标准”“会议期间 ,不得安排宴请”“差旅人员用车、住宿、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,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”“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”等 ,彰显了党中央纠治违规吃喝等顽瘴痼疾的坚定决心。


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》 ,第十一条明确 ,不准巧立名目请客送礼、违规吃喝 ,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 ,或者由村级组织、村民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企业等报销、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 ,公职人员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 ,情节较重的 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 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中超标准、超范围的处分 ,情节较重的 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 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-----文章来源:广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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